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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房屋供商號設立,房屋稅恐翻倍!

更新日期:114-08-20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臺南分局

    臺南張先生來電詢問名下自住的房屋僅提供親友設立商號,為何仍有部分面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時,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的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6分之1。本案自住房屋提供營業商號設立登記,已非屬住家用途,應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雖然實際使用面積不足使用樓層面積的6分之1,但依前述規定,仍應以該樓層面積的6分之1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

    此外,財稅局特別提醒民眾,房屋稅按年徵收,若房屋使用情形有所變動(如由營業用途轉為自住用途、自住用途轉為非自住用途……),請務必在每年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前向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若使用情形變更導致稅額減少,當期即可適用,逾期申報則自次期開始適用;如變更使稅額增加,自次期適用。為保障個人權益,如需進一步了解相關訊息,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該局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