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燃料使用費是規費,與使用牌照稅不同!

更新日期:114-07-03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每年7月為燃料使用費開徵期,常接獲民眾詢問,使用牌照稅已繳納,怎麼又收到稅單,因民眾將使用牌照稅與燃料使用費混淆,其實二者是不同稅費。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是地方稅,開徵期間是每年4月份,主管機關為各縣(市)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而燃料使用費是屬於行政規費,由公路監理機關每年7月份徵收,兩者負責徵收機關及繳納期限皆不同。稅務局提醒民眾,繳納車輛的各項稅費時,務必確認繳的是「使用牌照稅」或「燃料使用費」,才不會因為搞混了而讓自己的權益受損。

稅務局提醒,7月份汽(機)車燃料使用費已開徵,民眾若沒收到繳費單或對燃料費有疑義,請向監理機關申請補單或洽詢,民眾若有使用牌照稅疑問,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或7239131轉162-169、177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