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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遷出再遷回記得重新申請地價稅自用稅率

更新日期:114-07-1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已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之親屬戶籍因故遷出,再行遷回原址,必須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地價稅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財稅局進一步指出,依土地稅法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了沒有出租或營業的情形外,戶籍登記是必要的條件,對於原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雖只是戶籍遷出但實際仍住在該址者,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要件,為維護您的權益,如有這種情形請民眾記得務必於當年度9月22日前遷回並重新提出申請,否則當年度的地價稅就不能享受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而增加地價稅應納稅額。

    如您需進一步瞭解地價稅相關事項,歡迎利用財稅局總(分)局電話洽詢,特將有專人提供服務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