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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繳納稅捐,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10%

更新日期:113-10-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台中訊)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法規定應納之稅捐,納稅義務人若逾期繳納,每逾3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超過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地方稅務局說明,稅捐繳納截止日如逢星期六、星期日,限繳日期順延至次1個工作天(星期一),所以星期四之前未逾3日,免徵滯納金,自星期五起加徵1%滯納金。若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執行標的包含動產、不動產、存款、有價證券及其它債權。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以今(113)年地價稅為例,繳納期限至同年11月30日(星期六),因假日順延至同年12月2日(星期一),12月3日至5日未逾3日,免徵滯納金,12月6日繳納則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如您對滯納金計算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該局電話(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