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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產銷班」扣繳單位登記之房屋,法令形式上已有使用該房屋之認定,其使用面積應按非住家用稅率核課房屋稅

更新日期:114-10-07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嘉義縣訊】個人住家用房屋如果作為人民團體(扣繳單位)如「產銷班」登記使用,並未改變房屋供住家使用之形態,僅供聯絡處所使用,為何不能全部按住家用稅率核課房屋稅?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房屋供人民團體使用者,因人民團體屬非營利法人,其使用情形屬非住家非營業使用,應按非住家用稅率核課,若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應該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6分之1,因此住家用房屋倘實際供人民團體或扣繳單位作為登記處所使用,仍應以住家使用及人民團體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非營業用之課稅面積不得少於該樓層全部面積6分之1。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此類供「人民團體或扣繳單位」設立登記之住家用房屋,雖維持住家形態,惟從法令層面而言,人民團體「登記」處所,認定人民團體法定相關權利義務均在法定登記處所運作,依法供人民團體使用面積部分應改按非住家用(即非住家非營業用2%)稅率核課房屋稅。惟為保障民眾權益,考量此類房屋難以分辨住家及非住家使用面積,稽徵機關採法令改課的最低限度面積(最小的改課面積)作為非住家用之課稅面積,即以該樓層全部面積6分之1認定非住家非營業使用面積,以符合法令規定。

舉例說明,住家用房屋(一樓)面積是120平方公尺,提供OO產銷班(扣繳單位)設籍登記,依照法令規定非住家用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小於全部面積6分之1,即以房屋面積20平方公尺(120*1/6)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其餘100平方公尺仍維持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如需進一步瞭解,歡迎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向該局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或撥打總局電話:(05)3620909分機101至108,民雄分局電話:(05)2260505分機211至217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