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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設立戶籍或寄居會影響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申請嗎?

更新日期:111-08-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山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出售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應符合出售前一年內無供出租或營業使用。倘出售前一年內有三親等以外之他人於該址設立戶籍或寄居情形,設籍人須填寫設籍人有無租賃申明書,以釐清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出售土地時,請依規定如實申報,因核定之租賃資料有時間落差,倘嗣後查得出售前一年內確有租賃情事,將依法補徵土地增值稅。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