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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回收後應儘速至監理機關完成報廢登記,避免牌照遭移用而受罰!

更新日期:115-04-08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如果老舊或故障不堪使用,可交由回收業者辦理環保廢棄,並取得回收廠商出具的廢棄機動車輛回收單及車輛牌照,持以向當地監理機關辦理車輛轉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會計算到環保回收前1日止。

該局進一步說明,車輛交由回收業者辦理環保廢棄,不等同完成車輛報廢手續,如果車輛報廢程序不完備或2面車牌未繳回,一旦查獲該牌照移掛於其他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的情況,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車主將被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影響民眾權益甚鉅,提醒注意。

如民眾有任何不明瞭之處,歡迎來電查詢,將有專人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53至246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603至609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11至212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8至209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7及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