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戶籍遷出,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稅額差4倍

更新日期:115-04-08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辦竣戶籍登記為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要件之一,民眾如因就學或就業需要將原符合條件之設籍人遷出,雖實際仍居住在該地,原核准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已無法適用,須改按一般用地稅率10‰-55‰課徵地價稅,兩者稅額至少相差4倍。
稅務局說明,民眾嗣後若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時,仍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可自當年度起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提醒民眾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疑問,可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