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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道路使用之非都市土地,取得證明書得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11-12-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110年6月23日修正公布之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指出,以臺中市作道路使用之非都市土地為例,移轉之土地屬市政府維護之市道、區道,土地所有權人可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移轉土地證明文件、最近1個月內完成使用地編定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向臺中市政府建設局(道路管理科)申請核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在申報移轉時,檢附取得之證書書,即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仍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該局網站設有「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移轉免稅專區查詢」,提供相關書表及申請資訊,歡迎至該局網站>各稅導覽>土地增值稅查詢(https://www.tax.taichung.gov.tw/1853629/Nodelist)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