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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供作道路使用符合3要件,移轉時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15-09-23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新營分局

        北漂的民眾黃先生來電詢問,在鄉下作道路使用的非都市土地,現在想把土地賣掉,是否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因此,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非都市土地作道路使用,符合以下3要件:1.依法得徵收土地2.供公共設施使用3.已依法完成「交通用地」編定,並取得需用土地人出具「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在未被徵收前申報移轉時,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申報移轉時未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嗣後仍可補申請,惟一般申報移轉案件依法由義務人及權利人共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為顧及公共設施用地移轉雙方當事人權益,宜由義務人及權利人共同申請退還溢繳稅款,避免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