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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稅捐核定處分,應先申請復查

更新日期:114-10-09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如不服稅務局核定之稅捐處分,應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如後續仍對於復查決定不服,則應於復查決定書送達翌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機關提起訴願。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對於稅捐核定處分不服,應先行復查程序,未經申請復查而逕行提起訴願,不符合行政救濟之程序,提醒民眾注意應於法定期間內先申請復查,以免權益受損。

民眾若有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如有稅捐爭議、申訴或陳情、尋求救濟,亦可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諮詢或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