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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原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仍需重新申請適用優惠稅率

更新日期:111-02-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

(臺中訊) 不少民眾常有疑問,繼承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土地,為何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繼承人於繼承土地後,因未變更土地使用情形,所以常誤以為可沿用被繼承人的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實際上,土地因所有權人變更,縱使用途未改變,新所有權人依規定仍需表明適用該優惠稅率的意願,向稅務局提出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欲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每年的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地方稅務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