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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經用地經移轉未申請徵收田賦者,將課徵地價稅

更新日期:114-05-05
發佈單位: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所謂農經用地係指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為農業用地以外的其他用地(例:甲種、乙種及丙種建築用地等)在75年6月29日前已經被核准徵收田賦且仍作農業用地使用的土地,以及都市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但書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仍徵收田賦之土地。 

  該局說明,原已核准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而課徵田賦之土地,在使用情形未變更下,無須重新申請;但若因買賣、贈與或繼承等原因發生土地所有權異動之情形,新所有權人必須於次年5月期間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重新提出申請,經農業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後,將編造清冊移送給該局,據以課徵田賦,否則將改課地價稅。經查宜蘭縣113年9月1日起異動取得農經用地之所有權人計有350人,特於近期以雙掛號寄發輔導通知,提醒新所有權人應重新申請始得課徵田賦,請收到輔導通知的民眾,務必把握時效,千萬不要錯過這一年一度的租稅減免機會!

  若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財稅局總(分)局電話洽詢,總局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03)9325101轉152~162、羅東分局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232234或(03)9542226轉201~208洽詢。若為洽詢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申請規定或申請時所須檢附之相關資料,請逕洽土地所在地之各鄉(鎮、市)公所農業單位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