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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時點很重要,影響當年期房屋稅由誰繳納

更新日期:114-06-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有位梧棲區民眾來電詢問,其於114年1月與賣方訂定房屋買賣契約,2月至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物移轉登記,3月實際完成交屋,為什麼須由買方繳納114年期房屋稅?

    該局說明,房屋稅新制於113年7月1日實施,新增房屋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2月之末日,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一次徵收,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上述房屋於2月末日即向地政事務所登記為買方所有,該局即依地政事務所登記的資料,將整(114)年期房屋稅繳款書,於今年5月1日前寄送於買方,由買方負有當年期房屋稅繳納之義務。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如有變更使用情形,致稅額減少者,須於當期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可自當期生效;逾期申報或致稅額增加者,則自次期生效;經核定後如果使用情形未變更,免再申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