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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終止租約收回供自住須滿1年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14-04-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

(台中訊)民眾林小姐來電詢問,自家住宅一樓有出租供營業使用,現在已經註銷營業登記,全棟房屋收回自用,出售時能否適用自用住宅百分之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出售土地如符合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其土地增值稅就土地之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10優惠稅率徵收。

    該局說明,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因此,如地上房屋註銷營業並終止租約,該房屋土地出售時,必須於營業商號歇業及租約結束後滿1年才能申請適用。請民眾做稅務規劃時,多加留意房屋過往的使用情形,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才能達到最大化的節稅效果。

    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