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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福機構領受政府發放照顧費用補助款所出具的收據免納印花稅

更新日期:115-05-07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社會福利機構領受政府發放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款所開立的收據,因屬對特定對象之扶助,具有賑濟性質,依據印花稅法第6條第9款規定,可免納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社會福利機構向服務對象所收取的照顧費用中,如屬個人應負擔的自付額部分,因屬提供服務之對價收入,不具賑濟性質,所開立的收據,仍應依規定繳納印花稅。

業者如有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