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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僅於其中一戶辦理戶籍登記,如符合自住要件,可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

更新日期:114-03-13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自113年7月起施行,增訂自住房屋應辦理戶籍登記之要件,倘將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僅於其中一戶辦理戶籍登記,可否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財政部近日發布解釋令,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以土地設定地上權房屋)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有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情形,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僅於其中一戶辦竣戶籍登記,該等房屋倘符合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可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上開毗鄰房屋仍應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下稱戶數認定辦法)第2條規定認定房屋戶數。

    財稅局舉例說明,A君與其配偶有2間房屋,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無房屋,該2間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倘A君、配偶或直系親屬僅於其中一戶辦理戶籍登記,且該等房屋均符合上述自住要件,可適用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另毗鄰房屋如為已辦理所有權登記(領有權狀)之房屋,且未辦理建物合併,依戶數認定辦法規定,以2戶(本人、配偶各1戶)計算房屋戶數,故該家戶自住房屋全國合計2戶。

    財稅局特別提醒,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如符合自住房屋要件,房屋所有人請於今(114)年3月24日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准後,今年5月開徵之房屋稅將按自住稅率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