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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新規定納稅義務基準日,您不可不知!

更新日期:113-11-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新制房屋稅條例自113年7月起生效,並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一次徵收,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30日止。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113年7月起,房屋移轉,稽徵機關不再按月課徵房屋稅,而是由當年期2月末日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若是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之房屋,該期間之房屋稅併入次期課徵。
    舉例說明:建商甲新建A屋,並自113年10月起課徵房屋稅,該屋當期(114年)房屋稅計算期間為113年10月至114年6月;若乙君於114年1月15日購買A屋,並於114年2月15日登記為A屋之所有權人;爾後3月20日乙君再將A屋出售給丙君,則114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仍為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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