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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應由新土地所有權人重新提出申請,始可課徵田賦

更新日期:110-11-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土地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者,依規定係由農業機關受理申請,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後,編造清冊,移送主管稽徵機關,據以課徵田賦。原經核准課徵田賦之該類土地,其所有權人變更後如仍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應由新土地所有權人向農業機關重新提出申請認定後,始可課徵田賦。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因農業機關受理是類土地申請案件,每年有一定之期限(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為顧及新所有權人之權益,原經核准徵收田賦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如有移轉時,自辦竣移轉登記日之次年起才會改課地價稅。爰新所有權人請留意向農業機關申請認定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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