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罰計算基準於本年6月22日修正,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已不再是等到次年度查獲時才裁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未於限繳期內繳納,依規定每逾3日會對納稅義務人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滯納期滿即移送強制執行。若使用牌照稅於所屬課稅年度滯納期滿後仍未繳清,而當年車輛行駛(含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即依違章裁罰計算基準新規定裁處罰鍰,當年度違規係計算至違規行為日止之欠稅,次年度起則按查獲時該期欠稅金額,每次處0.3倍罰鍰,最高累計處1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車主或使用人應按時繳納使用牌照稅,如果尚有使用牌照稅還未繳納,請儘速繳納,以免受罰;若欲變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之投遞地址,亦請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更址,以維自身權益。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專線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