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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牌被註銷之車輛,請勿行駛或停放停車格,以免受罰!

更新日期:114-06-0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車輛逾期檢驗6個月以上,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未領用新牌照前,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或路邊停車,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註銷牌照的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車牌被註銷之車輛如仍「行駛」或「停放」於公共道路(包括路邊停車及路邊停車格),均視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使用該車者,除補徵稅額,還會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並提醒車牌已被註銷之車主,如要繼續使用車輛,應先到監理機關辦理繳清所有稅、費,在未重新辦理驗車並領牌前,切勿使用車輛,請車主注意自己車輛的使用狀況,以免遭補稅處罰。

    如對於以上內容有任何建議或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7999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