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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繼承土地抵繳遺產稅,仍須申報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14-09-0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王先生因繼承父親遺產,但無足夠現金支付遺產稅,希望用繼承土地抵繳遺產稅,將該土地移轉登記國有,詢問是否需要申報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財政局表示,依據財政部68年7月23日台財稅字第35071號函釋:「繼承人以繼承土地抵繳遺產稅,將該土地移轉登記為國有,應辦理現值申報及審核。」須注意將該繼承土地登記為國有,與單純繼承土地有別,故仍須申報土地增值稅,始能完成移轉登記。

該抵繳申請移轉土地之現值,以國稅局核定「抵繳單價」為準,例如:以繼承土地抵繳,以「繼承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如抵繳土地為都市計畫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或以非繼承標的之土地抵繳者,則以向國稅局申請「抵繳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最後提醒您,如您想以繼承取得之土地抵繳遺產稅時,請應先至國稅稽徵機關申請「抵繳遺產稅」,經審查核准後,再檢附相關文件至本局辦理土地現值申報。

對於以上內容或土地增值稅有其他疑義,可撥打總局(08-7338086#620~626)或所屬潮州(08-7882477#5103~5106)、東港(08-8354780#5104~5106)、恆春(08-8895255#103)等分局洽詢,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