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臺北市分期繳納地方稅申請辦法」7月1日上路 繼疫情紓困後 持續照顧實質經濟弱勢 免計利息

更新日期:112-06-28
發佈單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臺北市政府於今(28)日訂定發布「臺北市分期繳納地方稅申請辦法」,北市府財政局表示,為顧慮納稅義務人實際繳納困難,協助完成納稅義務,應建立分期繳納制度,增進徵納雙方和諧;又考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因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施行至112年6月30日止,為接續納稅義務人申請緩繳稅捐之管道,該辦法自7月1日起施行。

財政局指出,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6條雖對於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低收入戶之經濟弱勢者,訂有得申請免計息延稅規定,但未符合要件之實質經濟弱勢、一時性財務困難及補徵大額稅款,因個人、營利事業或團體未能事先進行財務規劃,恐週轉失靈,也應協助其完成繳稅。另外,為衡平遲繳納稅之消極利益,分期繳納採加計利息為原則,以兼顧納稅者間的公平,但對於領取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急難救助或醫療補助及中低收入戶、非自願性離職等實質經濟弱勢者,分期繳納免予計息,以減輕財務負擔,是自稅捐稽徵法增訂第26條之1授權地方政府訂定分期繳納辦法以來,率先全國地方稅稽徵機關採免計息照顧實質經濟弱勢之創舉。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及兼顧市庫稅收,「臺北市分期繳納地方稅申請辦法」適用稅目含括本市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印花稅之本稅、滯納金、利息及罰鍰;除個人因領取失業給付、中低收入戶等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外,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收入驟減30%以上、或補徵應繳稅款達10萬元之案件,皆得為申請分期繳納之事由;對已依其他法令規定核准延稅之案件,亦可就未繳清稅款依該辦法事由再申請分期繳納。分期期數依稅額級距分2期至36期,並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息。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叮嚀,納稅義務人須在原繳款書的繳納期限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申請書提出申請,亦可至該局所屬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網站「臺北市延期或分期繳納地方稅」專區辦理或查詢該辦法相關內容,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服務電話02-23949211轉181、182,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