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同共有之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稅捐機關核定稅捐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應於繳款書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或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應納(或應補徵)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指出,公同共有土地如果沒有選定管理人,是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均負有連帶繳納責任,稅捐機關於繳納期間始日前,除了將「繳款書」連同「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其中1人外,同時會將「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其他公同共有人,公同共有人如對於核定稅捐不服,應依上揭規定申請復查。
舉例說明,甲、乙為公同共有之納稅義務人,繳款書及核定稅額通知書記載之繳納期間為114年5月1日至114年5月31日,因末日適逢假日順延至114年6月2日,如稅捐機關於114年4月24日將繳款書連同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予甲,依首揭規定,甲申請復查期限截止日為114年7月2日止;另外,於114年5月5日始將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予乙,繳納期間應展延自114年5月6日至114年6月5日,則乙申請復查期限截止日為114年7月5日(因適逢假日順延至114年7月7日)止。
該局提醒民眾,為保障自身權益,應留意申請復查之期限,以免逾期申請致損及行政救濟權利。如對行政救濟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3)332-6181分機2572至2574,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