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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繳使用牌照稅開車上路 小心受罰

更新日期:114-06-27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提醒車主,今(114)年4月開徵之使用牌照稅,已於5月31日滯納期滿,如您的愛車尚未繳納,請儘速繳納再開車上路,以免查獲受罰。

該局舉例說明,王小明名下有一輛自用小客車,114年應繳納1萬1,230元使用牌照稅,因尚未繳納卻使用公共道路,於114年6月23日被查獲,王小明除應繳納本稅1萬1,230元外,還要被處114年1月1日至查獲日114年6月23日這段期間未徵起本稅5,353元之0.3倍計1,606元罰鍰,並可連續處罰累計至0.9倍,為維護自身權益,該局呼籲欠繳使用牌照稅之車主,請儘速向財稅局總局或該局派駐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嘉義市監理站臨櫃人員申請補發繳款書繳納後再開車上路,以免受罰。

民眾若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或05-3620909轉分機721、722、725、726、731或734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消費稅科   張審核員

聯絡電話:05-3620909轉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