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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辦理停駛的車輛,請勿隨意停放路邊或繼續使用,當心會被要求補稅跟處罰

更新日期:111-08-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常有民眾認為向監理機關申報車輛停駛後,將愛車停放住家附近道路,以為沒有開上路,非屬使用車輛,結果卻接獲補徵使用牌照稅及罰鍰繳款書深感疑惑,表示為何會被補稅跟處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若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經查獲者將會責令補稅,還可能被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所謂的使用公共道路,不只是將車開上路,包括路邊停車、巷弄內停車等情況,全都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的範圍。該局提醒已停駛、繳銷或註銷牌照的車輛,千萬不要再開車上路或停放路邊,以免荷包大失血。

        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