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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使用之房屋,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更新日期:115-04-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

(台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依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的稅率,如房屋供存放貨物作倉庫使用,則視為營業用途,即使房屋未設立營業登記,惟實際使用情形與營業活動相關,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若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如由營業用途轉作自住住家用途),須於當期開徵40日(即3月22日,遇假日順延)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如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可自當期生效;逾期申報或致稅額增加者,則自次期生效 ,為維護自身權益,請於上開期日前儘早提出申報。

    如您尚有其他稅務問題,可撥該局關心民眾權益所提供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