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新車未領牌照行駛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徵使用牌照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購買新車應向監理機關申請登記檢驗手續,在繳清當年度使用牌照稅、燃料使用費及規費並經檢驗合格後,拿到汽車號牌及行車執照,才可以行駛公共道路。未依規定領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繳使用牌照稅外,還會被按該稅額處1倍罰鍰。
特別提醒車主,正式領牌前,如果急於使用新車,可以先到監理機關申領臨時牌照,以免被補稅及處罰,造成荷包失血。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