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某天炎熱的夏日,阿伯怒氣沖沖來到稅務局,熱心的志工,立即快步向前安撫情緒,透過耐心了解,原來是他母親過世後,兄弟姊妹對於如何繼承遺產無法達成協議,但地價稅卻要由他一人來負責繳納,心感不平!志工親切幫忙抽取號碼牌,引導至全功能服務櫃台,並協助詢問服務人員可否只繳他應有部分的地價稅?
稅務局說明,繼承土地在未辦妥登記前,公同共有土地若未設置管理人,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地價稅單向其中一人送達,其他共有人則寄送地價稅核定稅額通知書,若公同共有人想先繳納自己潛在應有部分的地價稅,可向稅務局申請分單繳納,在志工協助填寫申請書後,阿伯依自己潛在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地價稅,順利解決棘手的稅務問題。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分單繳納後,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地價稅額仍負連帶責任,不會因此而免除其連帶責任,如其他公同共有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稅,仍可能面臨到強制執行。但為維護已分單繳納者的權益,於辦理此類案件移送執行時,將會建請行政執行機關先執行未繳納稅款之公同共有人之財產,倘其無財產可供執行,再執行已申請分單並繳納稅款的公同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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