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落實列管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清查重購土地是否於5年內移轉或改作營業、出租等其他用途,將於114年9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實施為期3個月重購土地清查作業。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因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的案件,其重購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列管5年,列管期間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即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如列管期間重購地再行移轉或改作非自用住宅使用,例如營業使用、出租他人、遷出戶籍等,將會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常見被追繳類型如下,提醒民眾多加小心,以免節稅破功,影響權益。
一、全戶戶籍遷出,未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於重購地戶籍內。
二、管制5年內重購地贈與配偶。
三、出租使用,包含公益出租或包租代管。
民眾若有疑義,歡迎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752~2757、2762~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215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114、121~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