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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取得房屋,別忘了申報契稅

更新日期:115-03-23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安南分局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拍定人)向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以下簡稱法院)標購拍賣取得房屋,應於買賣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其申報期間之起算日,係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標購法院拍賣之房屋,拍賣程序係於政府監督下完成,移轉價格具客觀性,契稅課徵時,如取得之移轉價格低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者,應依實質課稅原則,就移轉價格與房屋評定現值從低認定,計算契稅。
    舉例說明,假設A君經由法院拍賣取得不動產全部持分,其中房屋部分拍定價為新臺幣(以下同)200萬元,而房屋評定現值為70萬元。申報契稅時,移轉價格仍應填列拍定價200萬元;惟稽徵機關於核定契稅時,將以拍定價與房屋評定現值從低認定,即以70萬元為課稅基準,按稅率6%計算,應納契稅為4萬2,000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將按應納稅額每逾3日加徵1%怠報金,最高加徵至應納稅額為限,惟怠報金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請民眾務必留意申報期限,按時完成契稅申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