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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移轉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更新日期:111-03-3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智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出售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須符合「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且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之規定。也就是說,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僅適用於「買賣移轉」,若為「贈與移轉」則不得申請適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贈與移轉」不是「出售」,所以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是,配偶及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買賣,因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經稽徵機關核定以「視同贈與」課徵贈與稅者,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准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移轉,以「贈與」或「買賣」方式移轉,關係到得否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訂定契約前應考慮清楚。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0800-000321免付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