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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期房屋稅誰來繳?決定在「2月末日」這一天

更新日期:115-02-09
發佈單位:雲林縣稅務局

【雲林訊】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按「年」課徵,並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止。如果年底或年初有購買新屋的民眾,請多加留意房屋移轉登記完成日,因為攸關當年期的繳稅義務。
       舉例來說,甲在114年12月底與建商乙簽訂房屋買賣契約購買新屋,但因貸款撥款延遲,導致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直到3月初才能完成,由於115年2月28日當日房屋所有權人仍為乙,所以115年期房屋稅仍由乙負責繳納;但若乙能在2月28日前完成移轉登記,則甲將成為115年期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115年全期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114年7月至115年6月)。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房屋如有符合自住住家用優惠稅率或減免要件尚未申報者,儘速在115年3月23日(原為3月22日,適逢假日順延)前至稅務局網站(https://www.yltb.gov.tw)線上申報,或以郵寄、傳真、臨櫃辦理,當年期才可適用;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倘若已申報核准且用途未改變或減免原因未消減、所有權人未變更,則不需再提出申報。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 556969、虎尾分局0800-566969或北港分局0800-78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