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民眾詢問,購買預售屋可否申請退還出售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不管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符合規定,均可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購買預售屋及土地(先賣後買),預售屋須於此2年內建造完成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即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及營業,始能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若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預售屋及土地後,自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先買後賣),該預售屋於出售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建造完成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亦可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該局提醒民眾,不論是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都是以先買或先賣土地的完成移轉登記日為起算日;如後來出售或購買日期之認定,在立契日起30內如期申報土地增值稅,以訂立買賣契約日為準,逾期申報則以申報日為準,用來判斷是否符合2年內買賣的規定。如仍有土地增值稅相關疑義,歡迎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752~2757、2762~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215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114、121~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