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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號停業-得視實際使用情形計課房屋稅

更新日期:111-06-28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嘉義縣訊】 房屋原供營業使用,如商號已停業,房屋已變更住家或空置未使用,因住家用稅率(1.2%或1.5%)及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低於營業用稅率(3%),請記得向國稅局申請暫停營業,並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可適用較低稅率計算房屋稅。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因房屋稅為按月計課,房屋變更使用,如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以前者,當月即可適用變更後(較低)的稅率;如變更日期在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較低)稅率;另逾期申報者,將依該申報日定之。

為維護您的權益,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請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報,以免逾期只能從申報日期認定。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逕洽財稅局總局(電話:05-3620909分機101~108)或所屬民雄分局(電:05-2260505分機211~217)詢問,歡迎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