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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如不符免稅要件,將恢復課稅

更新日期:111-03-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

(臺中訊) 大甲區的李女士來電詢問,最近將遷移戶籍,但有1輛汽車用來接送身心障礙的小女兒,這樣會不會影響使用牌照稅免稅權益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因個人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之車輛,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可申請1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但一經核准免稅後,如車主或身心障礙者遷出戶籍以致不同戶籍時,使用牌照稅免稅要件即喪失,車主須依規定恢復課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免稅車主,當身心障礙者與車主已非同一戶籍,將自戶籍遷出之日起恢復課稅。另若車主將車籍遷出外縣市者,如仍符合免稅情形,須重新向遷入地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辦,才可繼續享有免徵使用牌照稅優惠。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