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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欠繳牌照稅開上路,小心受罰

更新日期:111-04-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

清水區民眾林先生反映,110年車輛使用牌照稅已於近期補繳,為何又會收到違章裁處書及罰鍰繳款書?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逾期未完納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而所謂「使用公共道路」,包含動態行駛及靜態停放,車輛停放在公路、街道、巷弄或路邊停車格,也是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的態樣。
該局進一步說明,林先生因110年使用牌照稅逾期繳納,在繳納前已被查獲車輛有使用公共道路,因使用公共道路之事實在先,查獲時尚未繳納,仍會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民眾,110年以前使用牌照稅未繳納之車主,請儘速繳納,以免使用公共道路遭查獲處罰。因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時會依查獲次數連續處罰,每次處以應納稅額0.3倍罰鍰,各年度累計裁處以0.9倍為限;若車輛不再使用,應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或停駛等手續,其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報廢或停駛前一日。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