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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不可不知的房屋稅新規定納稅義務基準日

更新日期:114-02-13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新營分局

    房屋稅新制於113年7月起實施,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並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徵收,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止。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自113年7月起房屋移轉,稽徵機關不再按月課徵房屋稅,而是由當年期2月末日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若是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之房屋,該期間之房屋稅併入次期課徵。

    財稅局舉例說明:建商甲新建A屋,並自113年10月起課徵房屋稅,該屋當期即(114年)房屋稅計算期間為113年10月至114年6月;若乙君於114年2月購買A屋,並於114年2月15日登記為A屋之所有權人;俟於114年3月乙君又將A屋出售登記給丙君,則114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仍應為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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