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長照機構收取照顧費用屬自付額部分所開立之收據,屬銀錢收據性質,應按金額千分之4貼用繳納印花稅,以免遭罰。
稅務局說明,印花稅屬於憑證稅,採輕稅重罰方式,應貼用印花稅的憑證於書立或交付使用時即應繳納印花稅,未依規定繳納印花稅,一旦被稽徵機關查獲或遭人檢舉,除補貼印花稅票外,還會被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果因作業疏忽被查獲有漏稅情事時,在「裁罰處分核定前」務必儘速將補繳之稅款繳清,才可以適用較低處罰倍數,來減輕受處罰的程度。該局也特別提醒,平常就要自行檢視應稅憑證是否已依規定貼足印花稅票或報繳印花稅,如於「查獲或遭檢舉前」就自動向稅務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加計利息),就可免遭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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