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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用未辦理車籍註銷之車輛牌照,裁處2倍以下罰鍰

更新日期:114-09-3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近來發現有車主將車體環保回收後,未辦理車籍註銷,卻將牌照懸掛於其他車輛使用被查獲,兩部車各被裁處2倍以下使用牌照稅罰鍰。

   該局提醒各位車主,車輛辦理報廢回收,交由行政院環境部特約合格回收商代為處理後,務必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回牌照手續,如未將牌照繳回卻懸掛於其他車輛使用,經查獲無論是懸掛他車牌照或牌照供他車使用者,兩者皆要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