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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更新日期:114-09-3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若以不動產為自益信託財產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印花稅課徵範圍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以不動產為標的成立的信託契約書應依契約規範內容來認定是否需繳納印花稅。如果該不動產信託契約書,敘明受益人為委託人,其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歸屬於委託人(即一般通稱之自益信託),該契約書於信託行為成立及信託關係消滅時,持憑辦理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係屬形式上移轉,與印花稅法規定之典賣、讓受不動產契據之性質不同,故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若該信託契約書敘明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即一般通稱之他益信託),則實質上該信託契約已兼具印花稅法規定之典賣、讓受不動產契據性質,經持憑辦理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時,則應貼繳印花稅。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其他疑義,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877979 或撥打08-7338086轉234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