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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扣繳回牌照,可申請退還使用牌照稅

更新日期:115-04-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主因交通違規遭裁定吊扣牌照,車主於吊扣期間未違規行駛公共道路並已繳回牌照,可依法免繳吊扣期間的使用牌照稅。如已先繳納稅款,可在吊扣期滿領回牌照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辦理退稅。

    地稅局說明,牌照稅是依監理機關車籍資料按日計算課徵,當車輛被裁決吊扣牌照時,牌照稅將計徵到吊扣登記前1日。但若車主未辦理繳回牌照手續,即便車輛實際未上路,也無法主張免稅或退稅。因此,提醒車主務必在規定期間內將車牌繳回裁決機關,以免受罰又傷荷包。

    地稅局貼心提醒,退稅的申請很簡便,只要於吊扣期滿並領回牌照後,持「汽(機)車牌照吊扣執行單」至該局於台中區監理所(站)牌照稅駐點櫃台或至該局官網提出申請即可。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轉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