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法院拍賣取得房屋後,別忘記期限內申報契稅以免加徵怠報金。

更新日期:115-08-27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溪分局

近日有民眾詢問,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房屋,並領有權利移轉證明書,是否要申報繳納契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拍定人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房屋,應於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凡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就要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超過新臺幣15,000元。提醒民眾務必於期限內申報,以免逾期受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標購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辦理拍賣之房屋,取得的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契稅就會以拍定金額計算核稅,對民眾更為有利。如有相關疑問,歡迎來電洽詢該局服務專線,將有專人提供詳細說明與協助。

總局:(03)332-6181分機2752至2759、2762至2768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202至217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111至114、121至122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102至10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122至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