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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止 提醒民眾如期繳納

更新日期:115-04-27
發佈單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今(115)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止,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如車主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可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點選「線上查繳稅及電子傳送服務」,輸入「車牌號碼及統一編號」即可線上查繳稅款,或就近儘速向該處所屬分處及派駐臺北市區監理所、士林監理站使用牌照稅服務櫃檯查詢或申請補發。另已辦理金融機構(或郵局)約定轉帳繳納使用牌照稅者,請於115年5月4日前預留足額存款,以利扣款。 

該處說明,為方便民眾繳納稅款,除掃描稅單QR-Code線上繳稅外,並可使用「行動支付工具」、「電子支付帳戶」繳稅業者之APP等e化繳稅。各項繳稅方式可參閱繳款書上的繳納說明,或可至該處網站首頁「使用牌照稅開徵專區」查閱。

該處特別提醒,使用牌照稅如逾期繳納,每逾3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請民眾留意繳納期限,以免逾期受罰。另外,提醒民眾如車輛暫時不使用,可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登記,申報停駛期間按日停徵使用牌照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義或繳稅問題,可就近向該處所屬分處洽詢,亦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該處服務電話02-23949211轉分機181、182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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