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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騎樓全部或部分供設攤營業使用,應課徵房屋稅

更新日期:114-02-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騎樓免徵房屋稅之條件,是以「供公眾通行」為依據,若是供公共通行使用,得免徵房屋稅,但若供設攤營業使用,則不符合免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常為了增加使用空間,將使用範圍擴充至騎樓(比如放置營業器具或裝設鐵門封閉使用)不符合供公共通行之條件,不論是全天使用或僅半天使用,皆需核課房屋稅;如果供營業使用,應按營業用稅率核課;如供住家使用且符合自住規定,可按自住住家用稅率核課。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如果變更為自住使用,或另持有其他房屋符合自住使用房屋規定,致稅額減少者,須於當期開徵40日(3月22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可自當期生效;逾期申報或致稅額增加者,則自次期生效;經核定後如果使用情形未變更,免再申報。

    如果您想多瞭解房屋稅相關事項或有任何疑問、不明瞭之處,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