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納稅人逾期未繳納之欠稅,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後,若查欠稅人有薪資所得,該分署就可能寄發公司行號扣押薪資之執行命令,將欠稅人每月薪資三分之一範圍內予以扣押,交移送機關繳納欠稅。另為保全國家稅捐債權,防止欠稅人規避稅捐債務,自行移轉財產或設定他項權利減損財產價值,稅捐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相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之處分。
該局進一步提醒,納稅人收到稅單後請於繳納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未繳被移送執行而影響自身權益。另也可於各稅開徵二個月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約定轉帳納稅,直接由約定帳戶內定時扣款,避免因漏未繳稅衍生事後的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