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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房屋於信託關係存續中,雖然由受託人持有,惟仍由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者,其房屋稅該如何課徵?
該局進一步表示,倘於自益信託關係存續期間,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故如其他要件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准予按住家用房屋課徵自住用稅率。
新聞稿聯絡人:吳國隆
聯絡電話:24331888轉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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