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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駕駛執照且無車輛之身心障礙者也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更新日期:114-01-22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自114年1月17日起放寬領有駕駛執照且無車輛之身心障礙者,得以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的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早申請早免稅!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現行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本文前段規定,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須以本人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造成有駕駛執照但無車輛之身心障礙者無法享有該項租稅減免,為使前揭規定更加合理公平,並避免租稅優惠浮濫,財政部核釋放寬領有駕駛執照且無車輛之身心障礙者,得比照無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以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每1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CC之稅額為限,並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
     財稅局進一步提醒,如符合前揭規定者,請持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向該局所屬各分局或該局在臺南市轄內所設「多點‧跨區‧全功能稅務櫃臺」就近申辦免徵使用牌照稅;亦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gov.tw/YU5)或臺南市政府一站式整合服務平台(網址:https://gov.tw/DrS)線上申辦。如當年度使用牌照稅已繳清,請檢附免稅車主的金融機構帳號,辦理退還自核准日起至當年底溢繳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