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先生拿著過期稅單至銀行繳納,被銀行行員提醒除了稅單本稅外,還須額外多繳納1筆滯納金,對於稅法不甚了解的楊先生持已納收據至稽徵機關臨櫃詢問,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如收到稅單未在稅單上顯示的限繳日期內繳納稅款,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如逾滯納期(30日)仍未繳納,案件即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該局特別說明,110年12月17日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其中第20條有關滯納金加徵,由原每逾2日加徵1%修正為每逾3日加徵1%,加徵率由最高15%修正為10%。以114年房屋稅為例,繳納期限至同年5月31日(星期六),因假日順延至同年6月2日(星期一),6月3日至5日未逾3日,免徵滯納金,6月6日繳納則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