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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違章減輕處罰報您知!

更新日期:114-08-04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稅務違章案件依財政部訂定「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對違章情節輕重可分別適用不同的裁罰倍數,以促使違章裁罰更為公平合理。而納稅義務人於稅務違章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並補稅者,仍可於違章裁罰處分核定前儘速補繳稅款,以減輕處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舉例說明,A公司與B公司簽訂興建工程承攬契約契約,未依規定繳納印花稅票,經查獲應補貼印花稅票1萬元,如未於裁罰處分核定前補繳稅款,依前揭裁罰倍數參考表規定,應按所漏稅額1萬元裁處7倍之罰鍰7萬元,反之,若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儘速補繳稅款,罰鍰可減輕為漏稅額之5.5倍,即處罰鍰5萬5,000元。

該局呼籲民眾應主動依法貼用印花稅票,以免違反稅法規定,於被查獲或檢舉時面臨補稅及處罰;如被查獲有應補稅款時,請儘速繳清,以減輕罰責。如果對於違章裁罰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3)332-6181分機2572至2574,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